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再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八四號C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二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合於法定要件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定有明文,是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台抗字第六四二號判決亦有明文;因之,確定之「裁定」,自非為再審之對象,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之裁定(即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二三一號)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顯與法未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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