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家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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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家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複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蕭世芳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家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