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政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政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政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另受刑人因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即附表編號3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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