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八八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溪口鄉本厝村六鄰本廳四七號)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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