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有關量刑部分補充『被告甲○○右眼全盲,且肢體有輕度殘障,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被告本人照片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在卷可參,雖被告為連續犯,惟檢察官不請求加重其刑,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本院審酌被告個人之前開情狀,認檢察官之求刑,尚稱允當,應可准許。』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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