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將其收押,並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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