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陳乙升 上列原告陳乙升與被告 陳有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