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家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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