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 張蒼松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 王法根 之全體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5,0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30平方公尺×76,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29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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