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告 陳素媛
邱建銓 邱麟琪 被告 徐媛月 原告與被告徐媛月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