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家鑫原名陳振榮.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