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0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士林地檢│有期徒│九十年一│士林地││年度簡字│⒍⒍││署│刑│月二日至│檢署│士林地院│字第93號│││執1865││九十年一│偵緝68││⒋⒓│││號││月十八日│0號│││││業務侵占│陸月││││││└────┴───┴────┴───┴────┴─────┴────┘(續上頁)┌────┬───┬────┬───┬────┬─────┬────┐│基隆地檢│有期徒│九十一年│基隆地││年度訴字│⒋││署│刑│四月五日│檢署│基隆地院│字第527號│││執762│││偵1346││⒊⒓│││號│││號│││││殺人未遂│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