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0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肆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毛重參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MDA)肆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毛重參點零捌公克,分屬第二、三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MDA、K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肆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毛重參點零捌公克為警查獲,因證據不足而由聲請人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肆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毛重參點零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管檢字第0九二000四一二0號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