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28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6月5日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相對人甲即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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