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變賣遺產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就本件當事人間關於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裁定,經抗告人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民國95年6月14號95年度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命上訴人三日內補繳抗告費,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抗告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