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甲○○
0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3年度存字第340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71,368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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