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麗馨 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
㈠聲請人之配偶、母親、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之配偶、母親、子女之民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之配偶、母親、子女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資料。
㈣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㈤聲請人及配偶、母親、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
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03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㈥聲請人及配偶、母親、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
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配偶、母親、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
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㈧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房租
、水電、瓦斯、伙食、勞健保、交通、電話、第四台、緊急預備金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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