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九庭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九庭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