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 李其勝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 朱小如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