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移調字第36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代理人 彭榮耀 相對人 黃毅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移調字第36號(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2時41分在本院調解室1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吳保任書記官黃淑菁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代理人陳意青律師到相對人黃毅晟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受命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黃毅晟願給付聲請人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於106年9月10日前將第一期款項伍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其餘拾伍萬元,自106年10月15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壹萬元,按月於每月15日前將壹萬元匯入上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代理人陳意青律師相對人黃毅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黃淑菁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