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銀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提出委任「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委任狀。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 柳雨涵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柳𡘙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謝甜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3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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