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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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原告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黃綺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 陳月英 之繼承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
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㈠未列明被告 余陳月英 、 顏聰興 之繼承人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㈡未提出被繼承人余陳月英、顏聰興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㈢查報余陳月英、顏聰興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繼承人均已死亡,應陳報遺產管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