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7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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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757號

原告 林真廷

被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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