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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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號

原告 許婷婷

被告 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5至27頁)。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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