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78號
上訴人 陳慧敏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志抱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