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號

原告 賀若涵

被告 費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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