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5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0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9日起至
136年10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逾期清償時,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肆條第五項第2款、授信約定書第六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肆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肆條第一項、借據第五條、借據第一條第5項之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並未按月攤還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上開聲請,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借據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故聲請人請求准予拍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抵押物,應予准許。又本件已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間命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金額表示意見,惟該函文經郵務機關送至相對人戶籍地後,因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而退回,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一: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縣│新店市○○○段│車子路│180-39│建│16,544│100000分之││││││││││349│├──┼───┼────┼───┼───┼────┼──┼────────┼─────┤│2│臺北縣│新店市○○○段│車子路│180-142│建│1,629│100000分之││││││││││349│├──┼───┼────┼───┼───┼────┼──┼────────┼─────┤│3│臺北縣│新店市○○○段│車子路│180-143│建│2,052│100000分之││││││││││349│├──┼───┼────┼───┼───┼────┼──┼────────┼─────┤│4│臺北縣│新店市○○○段│車子路│180-144│建│1,106│100000分之││││││││││349│├──┼───┼────┼───┼───┼────┼──┼────────┼─────┤│5│臺北縣│新店市○○○段│車子路│180-145│建│4,856│100000分之││││││││││349│└──┴───┴────┴───┴───┴────┴──┴────────┴─────┘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註│││││││├───┬───┬─────┤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1757│臺北縣新店│臺北縣新│住家用│18層鋼筋│第13層│79.23│陽台:│全部│共同使用部分:││││市○○段車│店市達觀││混凝土造│││面積12.66││1.安坑段車子路小段││││子路小段│路8巷5號│││││││31791建號;面積:9││││180-39地號│13樓之2│││││││,58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5││││││││││││2.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792建號;面積:12,││││││││││││58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8分之1│├──┼───┼─────┼────┼────┼────┼───┼───┼─────┼──┼──────────┤│2│31758│臺北縣新店│臺北縣新│住家用│18層鋼筋│第13層│54.88│陽台:│全部│共同使用部分:││││市○○段車│店市達觀││混凝土造│││面積7.24││1.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子路小段│路8巷5號│││││││791建號;面積:9,5││││180-39地號│13樓之3│││││││8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7││││││││││││2.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792建號;面積:12,││││││││││││58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