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3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30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㈠信用卡部分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㈡信用貸款部分①新台幣陸拾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②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②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九九、②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②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現金卡借貸部分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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