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裕中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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