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陸佰伍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尚欠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