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NGUYE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價值(市價約新臺幣6580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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