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3日下午9時1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同年6月10日上年10時許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