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75號聲請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銀行新店分行│台灣銀行新店分行│83年1月25日│100,000元│FA0000000││││ 堯明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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