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DI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DINHVINH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2項、第337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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