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58號

原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銘漢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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