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信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