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信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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