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五九二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七五─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二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南縣○○鎮○○路一七一線十六‧七公里處慢車道上東向西停車後,在打開車門下車前,其本應注意汽車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該停車地點與快車道相鄰,可能會有車輛由車旁往來之狀況,未加注意有無來車即向外開啟車門,適 邱志霖 騎駛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山路快車道東向西行抵而至,因停放在慢車道上之異議人自小客車突然打開車門,邱志霖因閃避不及而撞及該車左前車門,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及右大腿擦傷、機車左右側車身受損等情,有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麻警交字第0九二00一五一二四號函檢送之當事人警訊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十二幀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資佐證,並據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供明在卷可按(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訊問筆錄);而本件車禍肇事原因經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為「甲○○駕駛小客車,開啟車門未注意後方車輛,為肇事原因。邱志霖無肇事因素」,有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字第九二一七八六號鑑定意見書一份附卷可憑。則異議人有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即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於前開時、地,有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既均可認定,則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據此引用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於法並無不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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