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18號原告Microchi.
晶片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SteveSa.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黃麗蓉 律師複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
李彥群 律師被告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肇 被告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黃渝清 律師張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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