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82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湘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率,並提出民國91年6月10日所適用之大安銀行牌告利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