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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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89號異議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張肇華 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民事聲明異議狀內異議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具狀提起異議,雖提出民事委任狀,惟異議人及其代理人未於該民事聲明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致無法確認是否為異議人所提出,其聲明異議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