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朱玉蘭 相對人竣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東源 相對人 郭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存字第279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券陸張(號碼:八六A○三五五三B、八六A○三五五四B、八六A○四九九三B、八六A○四九九四B、八六A○四九九五B、八六A○四九九六B),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經審酌後,認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與聲請人前於本院95年度存字第2790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相當;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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