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告立得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華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零肆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柒拾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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