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永昌
莊文慶 莊秉豪莊瑞昌 相對人即被告 白玲美
莊大立 莊家莊家誠 莊家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1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5,055元,茲抗告人以其所受敗訴部分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980,000元,抗告人就其中42,660,000元業獲勝訴判決,是本件抗告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320,000元(計算式:46,980,000元-42,660,000元=4,320,000元),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5,6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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