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鍾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