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0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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