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奕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113年度訴字第809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3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奕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809號判決在案。嗣該判決於114年4月17日送達被告,由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該判決已於114年4月17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並自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18日起算上訴期間,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後,本件上訴期間應至114年5月12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14年5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被告之上訴狀暨收文戳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