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葉世福 被告 李玉弟 上列自訴人認被告李玉弟涉嫌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二、自訴人葉世福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逾期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