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葉世福 被告 李玉弟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李玉弟詐欺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自訴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惟未委任律師行之,依前述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又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1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而該裁定經向自訴人所陳之住所地寄送,於108年5月10日由竹城福和賞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自訴人應於108年5月11日起5日內,即至遲應在
108年5月15日補正上開事項,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