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許朝瑞 被告 刁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9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