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7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俊吉